为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切实减轻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广东省物价局公
示降低一批政府管理药品价格,并就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价
格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40个政府定价药品降价
此次降价药品达340个,其中西药272个,中药68个,调整后的零售价格与
原定价相比,平均降幅28.7%,降幅最大的为63.1%,降幅最小的为0.8%。
此次降价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要
求,在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遴选出了一批最高零售价格与2010年度广东中标临
时零售价相比差异比较大的药品,并参考实际中标价格重新调整了最高零售
价。此次降价方案经过了专家反复论证和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340个药
品的降价方案获得一致通过。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广东省物价局对
《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省价
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疗机构作价原则和办法,根据属地原则,将
制剂定价权限划分为: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三级管理,市县价格
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制定的制剂价格需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办法》参照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按制剂生产实际发生的成本科目进行
核算,对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种制剂不同剂型、规格,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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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并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使制
剂价格的制定更趋于合理。
植(介)入类、检验试剂等医疗器械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患者
的合法权益,兼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广东省物
价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指出,医疗器械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植
(介)入类、检验试剂等临床使用量大、单价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医疗器械
实行政府指导价。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具体产品由省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通过制定管理目录分批确定并公布;未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的医疗器
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暂行办法》指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器械,省物价局制定销售到医
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最高限价,经营者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
体销售价格;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其收费
标准仍按粤价〔2006〕131号有关规定执行;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按购进价
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不超过2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
进差率,1000元部分加收不超过2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不超过18%,单
件一次性医用消耗器械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800元。
制定、调整最高限价,由经营者依据制造成本或者进口到岸价及相关费用等
向省物价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