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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
日期: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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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5月27日正式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使认定生产假药罪更具可操作性。 《解释》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为使用对象的,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几种具体情形。这样更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解释》还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技术、邮寄、广告宣传等,以共犯论处。 什么好补水晒后修复产品效果好的补水保湿哪个牌子好润唇去黑眼圈眼霜什么牌子好护肤胸部下垂怎么办 此外,《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5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解释》为药品监管部门打击假劣药品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净化药品市场。 据悉,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为了强化法律适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但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已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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